有关法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大陆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主动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香港、澳门对机动车投保交通强制保险亦有相关法律规定。为满足车辆入境地的法律要求,更好的保障您驾车跨境通行,维护个人出行中的合法权益,现将内地、香港、澳门的有关机动车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的法规,车辆投保和内地交通事故处置及保险理赔流程等信息告知如下。



(一)内地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摘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原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摘录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香港地区法律法规摘要

任何人(包括车主及司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有责任确保有关汽车已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香港法例第272章)购备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承保款额(以一宗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计)不得少于一亿港元。假如有关人士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可被处罚款一万港元及监禁十二个月;而有关人士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的资格亦会被取消(由十二个月至三年不等)。运输署署长可拒绝发出有关车辆牌照或取消该车辆牌照。


(三)澳门地区法律法规摘要

根据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六条,机动车辆及其挂车按补充法规的规定购买民事责任保险后,方可在公共道路上通行。按照经第8/201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号法令第六条第一款及附件一规范了各类车辆的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其中,轻型机动车辆的汽车民事责任保险就每起事故的最低保险金额为一百五十万澳门元。